近日,山西中陽縣的羅麗(化名)向新京報記者反映,自己在某項目售樓處看房時,銷售人員提出讓其在指定平臺注冊成為這次房屋買賣交易的“介紹人”,成交后即可向羅麗返還一部分“傭金”作為購房優(yōu)惠。然而,在完成交易后,開發(fā)商卻以銷售人員違規(guī)操作為由拒絕返現。羅麗想知道,遇到此種情況怎么辦呢?


解答:


對于羅麗提出的問題,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表示,作為普通消費者,有理由相信項目售樓處的銷售人員可以代表開發(fā)商在售房過程中作出承諾。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有關于購房款返還的承諾,在一定程度上有促成交易的主觀目的,直接影響著購房者的購房意愿。一般而言,銷售人員作出的此類承諾都屬于職務行為,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(fā)商承擔法律后果。如果開發(fā)商認為銷售人員違規(guī)操作,可以追究該工作人員法律責任,但不能以此等理由拒絕向購房人支付返現款項。


編輯 武新

校對 趙琳